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中国传媒大学彩色电子显示屏管理办法

中国传媒大学彩色电子显示屏管理办法

   2016-05-19

    第一条 为规范、有效地使用学校主楼前大型彩色电子显示屏,确保信息发布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播出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重大新闻、重要活动以及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转播;

    2.学校宣传片、学校电视台播出节目、师生影视作品等;

    3.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的重要的活动、会议等方面的宣传或影像资料;

    4.其它确需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播出内容的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确保其内容合法、健康、准确、真实;

    2.以学校公共信息为主体,坚持正面宣传,确保正确、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不得播出商业广告;

    3. 在学生上课期间,一般采用文字或静音形式发布,以避免对师生正常学习生活产生干扰。

    第四条 播出内容的审批及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播出内容的审批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政治、安全稳定等特殊内容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2. 党和国家重大新闻、重要活动的转播和学校重要新闻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彩色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单》(见附件)后,交由校电视台安排播出。

    3. 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会议等,需填报《中国传媒大学彩色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单》,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后,由校电视台安排播出;为保证顺利播出,应提前5天向宣传部提交申请。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发布的重要信息,可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直接由校电视台安排播出。

    第五条 播出管理与设备维护:

    彩色电子显示屏的播出操作和设备维护工作由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台负责;电视台按播出工作的专业规范实施管理,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相关内容的安全播出。

    第六条 播出时间:

    开学期间(节假日除外)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1301300;下午16301800为常规播出时段。

    如遇重大活动,可安排全天播出,但学生上课时间必须静音或仅以文字形式播出。

    第七条 不按上述要求擅自发布信息的,学校将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