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7-01-25浏览:4241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开放竞争。采取认定方式确定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

 

  第九条 设立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和本办法,以中国特色学科评价为主要依据,参考国际相关评价因素,综合高校办学条件、学科水平、办学质量、主要贡献、国际影响力等情况,以及高校主管部门意见,论证确定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根据认定标准专家委员会遴选产生拟建设高校名单,并提出意见建议。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议确定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列入拟建设名单的高校要根据自身实际,以改革为动力,结合学校综合改革方案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建议,确定建设思路,合理选择建设路径,自主确定学科建设口径和范围,科学编制整体建设方案、分学科建设方案(以下统称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优化学科建设结构和布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调动各方积极参与的长效建设机制,以一流学科建设引领健全学科生态体系,带动学校整体发展。以5年为一周期,统筹安排建设和改革任务,综合考虑各渠道资金和相应的管理要求,设定合理、具体的分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细化具体的执行项目,提出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避免平均用力或碎片化。高校须组织相关专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家战略需要,对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

 

  第十二条 论证通过的建设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经高校报所属省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对高校建设方案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研究确定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