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舆论与司法应相互尊重

时间:2017-03-30浏览:610

这几天,山东聊城于欢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的“刷屏效应”,再次展现了网络时代舆论参与司法的“壮观”景象。舆论的一边倒质疑,使我们看到在当下的中国,司法案件尤其是敏感司法案件越来越无法回避舆论这一基本事实,也引发网络时代舆论与司法关系的诸多思考。

一般来讲,舆论与司法之间存在互动,是任何社会都会有的正常现象。司法判决要引领舆论、平息民怨,树立社会不断前行所需要的行为规范。而舆论也需要以特定方式,展现其对司法活动的参与、赞成甚至反对。只要二者之间能够保持适当的平衡,舆论就不会越界,给正常的司法活动设置障碍,使司法偏离正常的轨道,而司法也能够以其专业、理性之精神,源源不断地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并在过程中获得舆论认可。

维持正常的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需要司法活动在既有规则的指导和约束之下,按照流程输出能够对人的行为起到规范指引作用的司法判决。而司法机关要做到这一点,同样需要舆论对司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结果表现出应有的尊重。因此,才有了“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如果舆论执意要影响司法,要将理性而权威的司法活动踩在脚下,那么法治将荡然无存,每个人的生命财产等权利便会处于“狼与狼”的状态,谁的权利都无法保障。无论是200多年前大革命时期的法国,还是“文革”时期的中国,人类都经历过类似灾难。

在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有了像报纸、电台和电视台这样的大众传播媒体之后,舆论借大众传媒影响正常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轻则对法官和陪审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思维和判断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误导案件审判,导致个体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重则引发局部甚至是全国性骚乱,在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损失的同时,瓦解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削弱社会共同体同舟共济的价值和情感基础。

这也是现代人类社会不断增多和完善的法律规则体系,为舆论与司法,尤其是作为贯通二者的大众传媒设置众多边界的原因之一。一方面,舆论需要通过大众传媒看见正义被实现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避免媒体对案件过分炒作而导致舆论对司法的“非礼”,使舆论和司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有序和良性互动。在大众传媒作为舆论与司法的沟通平台被网络平台逐步取代的过程中,更需要用法律或其他手段为舆论适时降温。因为相较于大众传媒,普通民众更容易在互联网上发声,更容易将自己朴素的正义观汇成汪洋大海,也更容易改变舆论与司法间本应有的平衡。

(作者是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

                                                                                                                                             (编辑:曹琬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