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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校园媒体管理办法

中国传媒大学校园媒体管理办法

   2018-0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规范校园媒体建设,促进校园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校园媒体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有关政策,以及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媒体,是指以学校或所属单位、社团等组织名义在中国传媒大学校内编辑出版发行,且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的传统媒体(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光盘、各种信息动态、简报等)和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网络论坛、手机报、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

第三条 凡校园媒体,均须依照本办法核准报批,经审核后,方可在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四条 “中国传媒大学校园媒体联盟”受党委宣传部委托,负责对校园媒体登记审核、运行机制、宣传导向等进行指导和管理。联盟秘书处设在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凡核准备案的校内媒体自动纳入“中国传媒大学校园媒体联盟”,接受联盟章程约束。

第二章 申请和注销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媒体为一级校园媒体,校报、白杨网、官方微博微信、官方头条号等由党委宣传部管理,校电视台由党委宣传部和中传电视台共同管理(中传电视台负责日常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内容导向监管),校广播台由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共同管理(校团委负责日常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内容导向监管)。各学部(含学院、研究机构)、直属学院、职能部门官方媒体为二级校园媒体,由各单位管理。各级各类教工和学生群团组织等媒体为三级校园媒体,由所属单位管理。二级和三级校园媒体接受党委宣传部监管。此外,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职工自媒体的引导。

第六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中国传媒大学(包括使用中国传媒大学、缩写中传及外文“CUC”,曾用名“北京广播学院”、缩写广院“北广”等可认为代表中国传媒大学的字样)及中国传媒大学所属单位、组织的名义开通媒体。

第七条 申请成立校园媒体,应报经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筹备。

第八条 申请成立校园媒体(含一级、二级、三级校园媒体),主管单位应当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中国传媒大学校园媒体申请审批表》(可从党委宣传部网站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申请材料需如实填写,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送交宣传部审批。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自收到校园媒体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宣传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的;

(二)在同一单位或区域内已有相同或相似的媒体,业务范围重合度较高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日常管理主要负责人不明确的;

(四)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拟成立校园媒体的单位,在党委宣传部批准登记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校园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

(一)自行停止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主办、主管单位撤销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校园媒体建设管理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主管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党管媒体原则,各媒体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校园媒体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一)新闻、纪实类稿件虚构、捏造事实的;

(十二)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校园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涉及此类信息时,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校园媒体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立即处理,发现国家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要及时屏蔽或删除。有关情况及处置结果同时报告党委宣传部。

第十八条 校园媒体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围绕国家重大政治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进行宣传。在涉及学校组织的重大宣传活动时,校园媒体应密切配合党委宣传部,做好协同联动,发挥矩阵效应,形成宣传合力。

第十九条 校园媒体联盟定期发布“中国传媒大学校园媒体榜单”,并组织联盟成员进行交流培训。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根据校园媒体宣传国家大政方针、提升学校形象、配合学校中心工作以及年度审核等情况,党委宣传部对表现优异的校园媒体及师生自媒体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校园媒体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改进建议、批评、警告、注销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校园媒体,由党委宣传部给予批评。凡被给予批评的校园媒体,须在接到批评起3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整改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校园媒体,由党委宣传部对其给予警告。校园媒体主管单位在收到警告起24小时内,须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情况说明、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党委宣传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给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3次以上警告、屡教不改的校园媒体,经党委宣传部报学校党委研究勒令停办。

第二十五条 校园媒体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12月为年审时间。一级、二级校园媒体由党委宣传部直接审核,主管单位应填写年度审核表并报党委宣传部。三级校园媒体由所属单位审核,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未履行年度审核程序的校园媒体,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勒令停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